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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长途客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施细则
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新冠肺炎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疫情通过长途客运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乘客预防控制措施
(一)执行实名制购票制度。凭身份证执行实名制购票和核验上车工作,填写《乘客信息登记表》。
(二)提供健康信息。乘客如实反映个人健康状况,如从疫区来或有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史的,要主动如实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严格进场管制。乘客务必佩戴口罩,不佩戴口罩的,不得进站;在检测点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的才能进车站购票乘车。如果体温异常的乘客,予以劝返或者隔离。乘客必须排队购票、体温检测、候车时,人与人之间距离必须保持1米以上,不得聚众交谈。
(四)乘车过程监管。按照售票指定的座位隔座落座(原则上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车辆运行过程中,全程直达,除指定的地点(休息区)外,乘客不得随意走动或上下车。
二、司机和乘务人员预防控制措施
(一)司机和乘务人员必须健康状态下上岗,不得带病上岗(由企业负责其健康状况监控)。
(二)车辆运行过程中,司机和乘务人员全程佩戴口罩,不得与乘客近距离交谈或肢体接触。
(三)车辆运行过程中,每间隔1小时要对所有乘客进行1次测温并记录在乘客信息表上(到终点站后交付站点上值班人员保管,以便溯源)。
三、车辆预防控制措施
(一)车辆运行前,对车辆(方向盘、车厢、座位椅等)进行全面消杀防疫,收车后再消毒一次,保持车辆清洁。每天进行两次消毒。
(二)车辆在运行途中,有条件时开窗通风低速行驶,保持空气流通,相对密闭环境的车辆适当增加空调换气功率,提高换气次数。
(三)车辆内设置途中留观区(发热病人或体温异常的乘客临时隔离区)。
四、汽车站场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候车厅、售票厅、发车库、站台、停车场、洗手间等公共场所及公共区域部位,每天进行1-2次消杀防疫。特别是座椅、楼梯扶手、卫生间等重点区域,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毒。
(二)加强站场的通风。尽量保持自然通风,不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三)严格控制车站进出关口。设置人流、车流、物流固定进出通道和防疫隔离区,在进站口、出站口设置体温检测点。
(四)车站设置有临时隔离区(室)。
(五)做好防护物资的储备保障,如必需的口罩、测温仪、消毒剂、防护服等防护物资。
(六)车站公共场所明显位置张贴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勤洗手等宣传标识,提醒员工、驾驶员和旅客防疫注意事项,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发布疫情防控通知、通告。
(七)对入站乘客,严格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双线四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点检查工作的通知》执行。
(八)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召开会议防控指南等11个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0〕19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7项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1号)要求执行,由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复工复产前通过验收,并报县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批准,方可复工复产。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请做好督促指导,并抓好贯彻落实。
南丹县规范商贸流通服务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施细则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我县商贸流通服务行业的疫情防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通用要求
(一)戴口罩。一是各商铺经营户一律佩戴口罩经营;二是所有进入商铺或营业场所的顾客全部要求佩戴口罩,未戴口罩人员禁入。
(二)测体温。所有进入商铺或营业场所人员要接受体温测量。各商铺经营户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对从业人员每天进行晨午检,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咳嗽、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置。同时,加强对进入商铺或营业场所的顾客开展体温测试,对有发烧、发热的顾客,禁止入店。
(三)限人流。停止一切可能引起人员聚集的活动,对人员进行限流或分流,敦促顾客快买快走,防止人员扎堆聚集;所有商铺经营户按照每4平方米不超过1人,并每人间隔1米以上控制进店。
(四)倡网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交易和付款时,提倡使用微信等支付方式。
(五)限时间。营业时间:8:30-19:00,大型商超可延长至22:00。
(六)重宣传。各商超要利用好原有音响设备,小超市和商铺及经营场所要利用小喇叭,循环播放疫情防控知识和要求。
(七)勤消毒。加强商超、商铺和经营场所消毒,做好消毒记录。每天要对商超、商铺和经营场所、保洁设施、电梯间等区域进行消毒,保持场所空气流通,做好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确保各经营场所卫生清洁。
(八)保质量。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上市商品质量;防疫用品及生活必须品购销价不得超过35%。
二、行业要求
(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全县宾馆住宿、饮食行业(含夜宵、小吃类摊点)一律继续暂停营业。
(一)批发、零售类。从事批发、零售类的经营业主要加强对拉(送)货司机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力争做到拉(送)货期间全程不下车,不出驾驶室,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商超、商铺要严格执行《商场新冠肺炎防控指南》,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服务类。从事理发、美容、汽车清洗等服务类的经营户,要提倡预约服务,让顾客分散进入营业场所接受服务。
三、检查监督
指挥部将安排各乡镇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组对各商超、商铺及经营场所开展不定期巡查,对不服从管理,不按工作指南要求落实,不听劝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或停业整顿。
四、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召开会议防控指南等11个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0〕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7项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1号)要求执行,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商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复工复产前通过验收,并报县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批准,方可复工复产。请县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做好督促指导,并抓好贯彻落实。
南丹县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民工出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施细则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务工人员和农民工健康、安全、有序出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需要统一组织劳务输出的管理
(一)有组织地进行外出前健康状况核查监测。对有外出务工意向的人员建立台账,登记造册,统一组织居家隔离14天以上,全程对隔离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外出务工前,统一进行疫情检测,记入健康档案,检测合格者方可外出务工。
(二)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县就业中心收集统计用工需求,为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岗位信息服务,主动与务工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用工企业沟通联系,促其顺利接收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对需要统一组织劳务输出的,由乡镇负责收集统计务工人员信息、务工地点、出行日期等,并出具通行证明,由县人社部门联系交通部门安排车次后,再由乡镇通知外出务工人员定时定点定员乘车出发。输出务工人员采取统一包车、统一食宿、统一疫情防护等办法,确保把健康、无疫情隐患的务工人员输送至用工企业。对于不进原厂务工的,由人社部门推荐岗位,务工人员自行与企业对接。
(三)建立可追溯信息系统。县就业中心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大数据系统,为每位外出务工人员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务工所在地和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状况和隔离情况等信息,便于掌握情况,方便务工企业随时了解掌握务工人员的健康状况。
二、对自发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
(一)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用工单位做好衔接,确认用工地和用工单位能顺利接收后才能外出务工。
(二)有外出务工意愿的人员必须自行居家隔离不少于14天,本人向村(居)委会提交外出务工申请,并签订健康承诺书,由村(居)委会和村卫生室共同审核后,由所在乡镇出具外出证明。
(三)对外出务工人员要逐一宣传讲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卫生健康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其在务工途中和返回岗位后加强自我防范。安全抵达目的地顺利上岗后,要及时向所在村(居)委会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