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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疫情防控举报奖励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岑勋高
    2020-02-18 22:17:05   转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将疫情防控的各项举措、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从即日起建立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发现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决定、措施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不按规定报告或登记个人信息、测量体温,隐瞒病情的行为;

    (二)不按规定报告到过或途经疫情严重地区、接触过确诊或疑似病例等重点管控人员、参加过聚集性活动、出入过公共场所等真实行程、活动轨迹的行为;

    (三)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传播传染病的行为。

       二、举报途径

       举报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2320。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至10000元的奖励。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线索奖励。奖励的发放由受理举报的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有关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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